如何处理新生儿窒息医疗纠纷?(患者篇)

新生儿窒息是产科常见的危急重症,也引起医疗纠纷最常见的情形,而且对于患儿也是后果严重,这类医疗纠纷很难处理,林律师每年都要处理好几例,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处理经验。

一、新生儿窒息发生的病因是什么?

很多当事人喜欢说产前检查没有任何问题,发生新生儿窒息肯定是医院的原因导致的,对于这个说法,我们要进行客观的批判,在孩子出生前,还没有哪一种诊疗行为会直接导致新生儿窒息,即便有缩宫素使用不当的情形,也是建立在胎儿本身存在引起窒息的疾病基础上,所以,新生儿窒息都是有产妇或胎儿自身发育异常等病因的,如出生前母体基础疾病、子宫、胎盘和脐带因素、骨盆狭窄、头盆不称、胎位异常、新生儿呼吸道阻塞等等,使胎儿缺氧而发生宫内窘迫,或娩出过程中发生呼吸、循环障碍。实际上也有很多新生儿窒息的发生根本不知道原因是什么,很多产妇自身健康,产前检查无任何异常,但是分娩时却发生了新生儿窒息,这种情况是最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

二、主要在哪些地方找医院的过错?

1.胎心监测不到位。

诊断胎儿宫内窒息最好的方法就是胎心监测,对于有潜在胎儿宫内窒息风险的产妇,胎心监测做的越多越好,最好是临产时进行持续监测。但是实践中,医院很难做到持续监测,或者进行了持续监测并没有医务人员来观察,这就导致胎心出现异常时,不一定被观察到,这就有可能漏诊胎儿宫内窒息,而当缺氧已经严重时,错过了及时结束分娩的时机。当然也存在做了胎心监测并打印了波形图,但是产科医生未及时分析,导致错过及时分娩的时机的情形,这是患方最好举证医院有过错的情形。

2.缩宫素使用不当。

缩宫素在分娩过程中使用是非常普遍的,特别是宫缩不好的情况下。但是当出现胎儿宫内缺氧的迹象时,就必须停用缩宫素,因为缩宫素有加重胎儿宫内缺氧的副作用。实践中缩宫素是持续泵入的,就有可能在出现宫内缺氧表现时还在继续泵入而无医务人员管理的情形,这也是医院的不足之处。

3.分娩方式选择错误。

发生胎儿宫内缺氧(窘迫)时,应当尽快结束分娩,避免出现新生儿窒息,分娩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这就要求产科医生评估哪种分娩方式能最快将胎儿分娩出来。当第二产程进展缓慢,宫口未开全前,肯定是尽快剖宫产;当宫口开全,胎头拨露,预计能使用助产技术短时间内娩出胎儿时,采取阴道分娩方式;当合并胎位不正,或头盆不称时,更要尽早剖宫产……

4.剖宫产不及时。

实践中,导致新生儿窒息医疗纠纷发生最常见的过错就是剖宫产不及时,这里面的原因有多个,其中常见的有:医院迟迟不愿意剖宫产(影响考核指标)、医院未意识到胎儿宫内窘迫的严重性、产科医生未到上班时间不想开展手术、医院错误评估了经阴道分娩所花费的时间……

当然,医院可能还存在其他与新生儿窒息有因果关系的过错,例如胎儿产前估重过小,漏诊复杂脐带绕颈,误诊胎儿异常体位等等。但是有一点,不要将医院的过错集中在孕妇要求进行剖宫产,而医院不同意的问题上,根据《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剖宫产手术指征第11项:孕妇要求的剖宫产:(1)仅是孕妇个人要求不作为剖宫产手术指征,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须进行讨论并详细记录。(2)当孕妇在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要求剖宫产,应详细告知剖宫产手术分娩与阴道分娩相比的整体利弊和风险,并记录。(3)当孕妇因恐惧阴道分娩的疼痛而要求剖宫产手术时,应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减轻其恐惧;产程过程中应用分娩镇痛方法以减轻孕妇的分娩疼痛,并缩短产程。(4)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但孕妇的要求应该得到尊重,并提供次选的建议。所以,家属将医院不同意产妇或家属的要求剖宫产是过错这是不对的。

三、维权注意点。

1.死亡案例尽量尸检。

因为新生儿窒息的原因不仅仅是医院的过错,鉴定机构还想弄清楚病因是什么,这样才好分配责任,所以很多鉴定机构即使在新生儿死亡诊断明确为新生儿窒息时,也要求提供尸检报告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同时很多新生儿窒息的发生医务人员都不知道病因,或是为了逃避医疗责任,给予的死亡诊断不明确(打问号),或只下症状性诊断、不下病因性诊断(如呼吸循环衰竭),这导致医疗损害鉴定需在行死因鉴定后才能进行。因为新生儿还未陪伴父母成长,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林律师建议想积极维权的患方,如果能够接受尸检,尽量尸检,这会为走司法程序带来很大的方便。

2.造成伤残的案例尽量先协商。

新生儿患缺氧缺血性脑病,宝妈起诉月子会所要求赔偿,法院判了,案件的具体

新生儿窒息最常见的损害后果就是智力发育异常,这需要到八岁以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即便对于躯体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鉴定,也需新生儿至少成长到一岁以上。漫长的等待期对于维权的家属来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如果希望尽早获得赔偿,建议提前和医院协商解决纠纷(当然一般是一次性解决)。

3.造成植物人的案例要注意维权技巧。

林律师有一篇专门的文章讲解如何处理植物人医疗纠纷,有兴趣的可以各平台翻阅《导致植物人的医疗纠纷怎么处理?》,核心要点是:(1)维权过程中要密切注意患儿病情,病情稳定时耐心等待协商机会,病情不稳定时要及时妥协,避免患儿死亡带来的不利局面。(2)如果继续在纠纷医院治疗,要求医院承担治疗及护理费用。(3)如果需要转其他医院治疗,尽量与医院签署阶段性协议,由医院承担转院后的治疗费用。(4)没有协商基础的,尽早提起诉讼,不要等高额医疗费比预期赔偿款还要多再起诉。

4.设法复印到有效的胎心监测图。

新生儿窒息发生前大多数会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的表现,特别是胎心异常,这会体现在胎心监测图上。胎心监测异常的取证不是那么容易,因为很多时候相关参数是护士根据胎心监测仪直接记录的,而不是将全程胎心监测图打印出来,不像影像学检查存在不可更改性,这就导致事后胎心监测异常的数据容易被篡改,导致患方举证不能。所以,存在分娩过程中一些异常时,家属尽量自己能拍摄到胎心监测情况,事后与医务人员交流过程争取能固定到分娩时的实际情况,例如录音录像。患方在封存病历时,一定要想办法同时封存胎心监测图,并且要求是所有胎心监测图,必要时封存当时的胎心监测仪(某些检测仪有回放功能)。

5.建议患方请专业律师参与维权。

正如上述,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新生儿窒息患方维权比较困难,而且经常因病历封存、病历真实性、是否尸检、尸检时间窗的把握、伤残鉴定的时期、鉴定机构的选择等实际问题所困扰,导致维权不能,请一个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介入很重要,在专业意见的指导下,可以少走弯路,降低败诉风险,维护最大权益。

总之,产科分娩是一个高风险的诊疗活动,新生儿窒息发生的根源还是产妇或胎儿自身疾病,医院的过错可能是原因之一,但不会是全部,患方朋友必须理解这一点。同时这一类纠纷患方维权比较艰难的,有条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